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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中小型企业放开搞活中加强党组织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年6月23日)

发布时间:2003-12-22 
 
 
  各县、区委,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开发区、“三宁”公司、各总公司(联社)党委(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职业技术学院党委:
  为了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加强和改进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根据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组织部中组发[1998]9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桂办发〔2000〕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国有中小型企业放开搞活中加强党组织建设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在放开搞活时,必须同步做好企业党组织的设置与调整工作。
  又有企业实行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种形式改革后,企业的组织形式发生变化,企业党组织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根据企业的规模、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同步组建、改建或更名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企业内部的党组织设置,也要随着企业织织结构和党员分布状况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在建立企业党组织中,如选举党的委员会、。总支(支部)委员会条件尚不成熟,党组织的负责人可以先由上级党组织指派,经过一段时间后(最长不超过一年)再按规定选举产生。
  市委组织部、市经贸委要加强沟通协调,对企业改革方案和企业党建方案要同步研究、同步确定、同步推进。企业党建方案中,要区别不同类型对党组织、工会、共青团组并设置,党务政工机构及其人员配备,领导体制等作出相应的规定。
  二、国有企业放开搞活后,党组织的领导关系,要按照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和开展党的工作,有利于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确定。
  (一)国有企业改为公司制企业的党组织的领导关系。
  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其党组织关系可保持原领导关系不变或由控股方的党组织领导。
  改为多元股东结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党组织一般实行属地(指县、区党委)管理。
  跨地区的股份制企业,其党组织原则上实行垂直管理,但企业比较分散的也可实行属地管理。
  (二)实施重组的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关系。
  实行合并重组的企业党组织隶属于合并中主要一方的党组织领导,或隶属于经协商确定的某一合并方党组织领导。
  实行兼并、收购重组的企业党组织隶属于兼并方或收购方的党组织领导。
  (三)实行出租承包的国有企业党组织领导关系。部分出租承包的,原企业党组织要负起领导企业出租部分的党建工作的责任。全盘出租承包的,党组织一般由原企业上级党组织领导。需要改变领导关系的,由有关方面与原企业上级党组织协商确定。要做到企业在出租承包期间,党组织不散,党建工作不断。
  (四)依法申请破产的企业,在破产终结以前,党组织关系保持不变,党组织要继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企业破产终结时,企业党组织应按规定的程序向上级党组织申请撤销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撤销原企业党组织。
  三、要切实抓好放开搞活企业的领导班子建设,理顺党组织与法人治理结构的关系,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经营管理者队伍。
  (一)按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可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保证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党组织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党员董事长也可兼任企业党组织负责人,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及工会的党员负责人可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的委员会。董事长和党组织书记可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党组织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的,要配备一名专职副书记,集中.精力抓党的工作。党组织书记和董事长分设的,党员董事长可任党组织副书记,党组织书记可任副董事长。国有企业改制为多元股东结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党组织负责人也可依法进入决策层、管理层,保证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发挥。
  (二)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党组织负责人由产权关系(出资)的部门党组织或由原管理权限的上级党组织任免和管理;改为多元股东结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党组织负责人,由所归属组织关系的上级党组织任免和管理。企业放开搞活后,经营管理者进入我市经营管理者人才市场,纳入市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评价推荐中心人才库,促使优秀经营管理人才合理流动,人尽其才,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懂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的经营管理者队伍。
  (三)放开搞活后的企业党组织,要切实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和活动方式,既要独立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外,其作用又要有机地体现于这些组织机构的运作之中。要围绕企业的改革和生产经营,参与公司的重大问题决策,保证企业依法经营,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同时,要积极培育“四有”职工队伍,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四、要加强对企业下岗、离退休职工党员的教育管理。
  各级党委、放开搞活企业的党组织要按照“每个党员隶属于一个党组织,党组织管理每一个党员”的原则,管理好企业下岗、离退休职工党员。
  (一)仍在运营中的企业下岗、离退休职工党员管理仍按原隶属关系不变。下岗职工中的党员已有相对固定工作单位的,企业党组织应按规定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单位党组织;下岗职工中的党员尚无固定工作单位的,党员的组织关系仍保留在企业党组织,企业党组织可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中的党员,企业党组织可按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居住地党组织。企业党组织要建立下岗职工党员登记制度,加强对下岗职工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二)破产企业下岗、离退休职工党员的管理。下岗职工中的党员已有相对固定工作单位的,企业党组织应按规定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单位党组织;下岗职工中的党员尚无固定工作单位或自谋职业的,企业党组织应按规定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党员居住地党组织。破产企业被收购的,原企业党组织应按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收购方党组织,离退休职工党员组织关系也可按规定转至其居住地党组织。
  五、要切实加强对国有中小型企业放开搞活中党建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用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指导企业党的建设工作。
  (一)各企业党组织的上级党委在企业放开搞活中要保证企业党建工作正常开展。在企业放开搞活过程中,企业党组织的上级党委和有关部门要及时指导企业建立党组织和帮助企业理顺党组织领导关系。
  (二)各县区党委对上级规定需要由县区党委管理的放开搞活企业的党组织要及时做好接收工作。
  (三)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要按中央组织部和国家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商税务部门后,对国有企业放开搞活后成立的公有制范围内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党组织的活动经费作出规定,保证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得到落实和党的活动正常开展。
  国有企业已改为非公有制企业的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可采用党费留存(适当提高留存比例)、上级党组织奖励和本企业自愿支持等多种渠道解决,按有关规定开支使用。
  六、企业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组织关系跟着党组织领导关系同步确定。放开搞活的企业中原已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的应予以保留;放开搞活的企业未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的,符合条件的要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企业上级党组织要把企业工会、共青团组织建设工作纳入党建目标管理责任制,同步考核。
  七、集体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党组织以及工会、共青团组织设置和领导关系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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