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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干部任用条例》适用和参照范围内的党委(党组);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成员。
第七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宣传《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
(二)坚持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原则、基本条件,遵守任职资格规定的情况;
(三)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重点是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的情况;
(四)执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规定的情况;
(五)执行干部交流、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等制度的情况;
(六)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的情况;
(七)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
(八)对群众反映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面问题调查处理的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三章 检查的方式
第八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查,实行上级检查与本级自查自纠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实行干部双重管理的单位,以主管方为主进行检查,协管方配合。
第九条党委(党组)每年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形成专题报告,于次年第一季度报上一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对下级党委(党组)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定期进行集中检查,必要时进行抽查。
第十条 检查的方法步骤:
(一)拟定方案,组织检查组并进行培训;
(二)向被检查的党委(党组)说明检查的目的、要求、内容和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检查公告;
(三)听取被检查党委(党组)的汇报;
(四)在一定范围对党委(党组)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五)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走访有关部门、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深入了解情况;
(六)查阅材料,包括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干部任免事项的会议原始记录,干部民主推荐、考察、呈报任免等有关材料,以及调查处理群众反映有关问题的材料;
(七)向被检查的党委(党组)反馈检查情况,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检查组向派出机关汇报检查情况并写出专题报告。
第十一条党委(党组)根据检查情况,对下级党委(党组)、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成员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认真执行的,在适当范围内通报表扬;对执行不认真的,提出批评,督促其改正;对存在突出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四章 日常监督
第十二条党委(党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日常监督,主要领导成员是第一责任人。同时,加强上级监督和群众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第十三条 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
(一)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免事项,要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主要领导成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大家的意见;其他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及时提醒或者要求纠正,必要时可直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二)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要把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时,应当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作为一项内容,接受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监督。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一)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不得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应当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研究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