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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干部监督工作督查员制度的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4-6-14 

  
 
颁布机关:中共中央组织部  
发布时间:2000-2-2  生效时间:2000-2-2
      
  
    为进一步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促进《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一、督查员条件

  督查员是我部为加强干部监督工作,完成特定任务而聘用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熟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监督工作。

  2 党性观念强,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3 在职或已离开领导岗位的省(部)级和厅(局)级领导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督查员职责

  督查员在执行干部监督工作督查任务时,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 了解被督查地区、部门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组织(人事)部门贯彻执行《条例》、《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和《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的情况。

  2 受理反映领导干部严重违反组织人事工作纪律方面的举报;对党委和组织部门责成有关单位和部门调查核实的重要问题,负责督促查办。

  3 对严重违反《条例》规定、在用人上搞不正之风的重要案件进行调查了解,提出处理意见;针对产生问题的原因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建议。

  4 督查任务结束后,向派出部门的领导汇报督查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

                                          三、督查员工作方法

  督查员在执行督查任务时,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以下方法:

  1 列席被督查地区、部门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人事工作的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

  2 约请被督查地区、部门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谈话;召集有关人员座谈或个别谈话了解情况。

  3 查阅被督查地区、部门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人事工作会议的记录和干部考察、任免、干部个人档案等有关材料。

  4 深入实际,深入基层,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见。

                                         四、督查员工作纪律

  1 严格执行职责范围内的任务,督查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派出部门请示报告,不干预被督查地区和部门的人事任免工作。非督查期间不履行督查职责。

  2 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执行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3 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被督查地区、部门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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