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1993年12月8日印发) 根据中共中央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试行范围 (一)中央纪委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央纪委派驻纪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实行所在部门的人事管理制度。 (二)中央直属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中央对外联络部、中央政法委员会机关、中央政策研究室、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三)中央议事性的委员会、领导小组下设的编制单列的办公室--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四)中央直属事业单位中,担负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的,如拟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需本单位提出意见,由中央委托中央组织部审定。 人民日报社、求是杂志社、光明日报社、中国日报社,不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五)中央直属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中,凡担负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拟列入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范围的,由所在部门提出意见,报中央组织部审定。 (六)一个机构同时挂中央办事机构和国务院办事机构两块牌子的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和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经中央同意列入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经中央同意也列入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 地方各级党的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参照上述规定的原则精神提出意见,在征得中央组织部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定。 二、试行步骤 党的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工作,结合机构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与国家行政机关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同步进行。争取用三年或更多一点时间,从中央到地方,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 地方各级党的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按照《实施意见》和本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实施办法报中央组织部备案。 已进行机构改革的单位,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工作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组织工作班子,制定工作计划;进行党的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重要意义和基本内容的宣传教育;搞好本单位工作人员基本情况的调查摸底;培训工作骨干。 (二)实施阶段。具体实施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在机构改革的基础上,合理设置职位(包括领导职位和非领导职位),明确各职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 第二,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职位的任职条件,调整配备人员,按照规定确定级别,实施职级工资制,做好人员过渡工作;同时对分流出机关的人员作出妥善安排。 第三,按照《实施意见》确定的原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实际,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各项管理制度及其细则。 (三)总结检查阶段。主要总结检查职位设置、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级别确定、职级工资制的实施情况。 尚未进行机构改革的单位,要结合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实际,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不以机构改革为前提条件的各项管理制度;职位设置、确定非领导职务等工作,待机构改革开始后进行。 三、试行办法 (一)关于党的机关工作者的级别确定 党的机关工作者的级别,根据《实施意见》规定的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规定的定级办法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