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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的意见(2001年4月13日)

发布时间:2003-12-22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

  发展女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和 紧迫性我们党历来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党的三代领导集体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中,针对不同历史时期的形势和任务,就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妇女解放,发挥妇女作用,提出了许多重要思想。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在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当今世界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国际妇女运动和各国妇女参政议政不断发展。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的干部队伍正处于整体性新老交替的重要时期。在新的国际国内形势下,继续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全面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党员队伍建设,为完成今后五年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提供组织保证,迫切要求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
  1995年全国培养选拔女干部、 发展女党员工作座谈会以来,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全面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经过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基本实现了党中央提出的工作目标。同时也要看到,女干部和女党员队伍建设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工作开展不够平衡;中高级女干部、正职女干部和年轻女干部比例偏低;基层女干部队伍建设比较薄弱;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的数量还满足不了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女干部、女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对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明确工作目标,抓住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大选拔女干部的工作力度

  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党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部署,2001-2005年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要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地、州、盟)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要各配1名以上女干部。
  县(市、区、旗)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要各配1名以上女干部。
  中央、国家机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地、州、盟)党委、政府工作部门要有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其中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领导班子要首先选配,其他女职工比较集中的行业以及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要多选配一些女干部。
  市(地)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中43岁以下的厅局级女干部、33岁以下的处级女干部在同级干部中的数量要逐步增加。
  各级党代会女代表、人代会女代表和政协女委员的比例,要在上一届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上述工作目标,抓紧工作,抓好落实。
  以换届调整为契机,及时选拔优秀女干部进入 各级领导班子。从 今年起到2003年,县级以上各级领导班子将陆续换届,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按照新的工作目标配齐女干部。省、市、县三级党委、政府和省、市两级人大、政协领导班子换届后,要全面实现工作目标。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和省、市两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在领导班子调整时,也要按照新的工作目标配备女干部。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可通过交流解决。
  选拔女干部,要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女干部。重视从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选拔女干部。注意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女干部。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中,应拿出部分职位定向选拔女干部。对特别优秀的,可以破格提拔。在市、县、乡机构改革中,要注意保持女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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