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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工作的意见(1997年12月16日)

发布时间:2003-12-22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人申报的规定》中办发[1995]8号,以下简称《规定》)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人申报的规定〉的实施办法》(桂办发[1995]3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下发后,我市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规定》和《实施办法》,把它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申报工作进展较顺利。但发展不平衡。因此,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指示,重申以下意见。

  一、申报范围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在职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领导干部。
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县(处)级以上领导于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也适用《规定》、《实施办法》和本意见。

  二、申报内容

  申报人必须申报下列各项收入:
  l、工资;
  2、各类奖金、津贴、补助及福利费等;
  3、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4、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申报时间

  申报人应于每年7月1日至20日申报本年度上半年的收人;次年1月1日至20日申报前一年度下半年的收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经接受申报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时限,一般不得超过规定时限两个月。

  四、申报受理

  各单位组织 人事部门负责接受本单位申报人的收人申报, 并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申报材料报送上级组织部门备案。
  县(处)级领导干部的《收人申报表》, 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接受申报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市委组织部备案。
  地(厅)级领导干部的《收人申报表》,由申报人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经市委组织部接受申报后,报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应按人事档案管理的规定妥善保管。

  五、申报纪律

  申报人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收入的,应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申报、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执行《规定》、《实施办法》和本意见的情况进行出监督检查。
  本意见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附:南宁市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表(式样,请各单位自行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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