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委,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委、办、局党委(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市管企事业单位党组织: 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地厅级领导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审批程序的通知》(桂组通字[1996]1号)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市委同意,现就我市县(处)级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因私出国(境)的范围
因私出国(境)指出国(境)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二、国私出国(境)的审批权限
1、正县(处)级领导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审查后,据市委审批。 2、副县(处)级领导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审批。
三、因私出国(境)审批的一般原则:
1、组织的请示一份;2、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份;3、申请人的请假条一份;4、外方邀请函一份。(信函包括信封;如是外文;须翻译成中文。并注明译者姓名单位职务,由译者单位加盖公章);5、《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一式三份。市委或市委组织部审批后,到公安等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
四、其他
1、县(处)级领导干部,经审查批准因私事出国(境)的,其费用(含往返旅费、在境外医疗费等)自理。 2、市管的企业领导干部,参照本通知执行。 3、科级以下干部因私事出国(境),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报批手续。 4、县(处)级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的审批报批手续由市委组织部干部综合调配科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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