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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人员调入工作审批制度 |
发布时间:2003-12-22 |
为了加强对我市人员调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规范人员调入行为,保证人员调入工作运转与城市人口机械增长及提高素质相适应,达到廉洁、依法、高效的目的,根据国家人事部《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干部调配工作规定》(桂人计[1993]1号)及《南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九个五年计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借鉴外省、市的经验,结合我市人员调入工作实际,制定如下管理审批制度: 一、人员调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成立市人员调入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市委书记、市长; 副组长:分管组织、人事、劳动工作的市委副书记、副市长,市委组织部部长; 成员: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公室、市计划委员会、市劳动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粮食局的有关领导。 (二)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全市人员调入的宏观调控管理工作,检查督促落实情况; 2、审定年度人员调入工作的重大问题; 3、审定人员调入的政策、原则; 4、确定人员调入的方向、重点及专业配置; 5、审定年度人员调入的总量和计划指标分解方案; 6、解决人员调入工作中的特殊问题; 7、指定专人负责审批人员调入事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主要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性工作、协调各职能部门工作和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事宜。办公室人员由各职能部门选派组成。 (三)职能部门的职责 各级组织、人事、劳动部门为人员调入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的人员调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人员调入的有关政策、法规,办理人员调入业务,搞好综合管理工作。 二、人员调入的方针和原则 人员调入遵循“控制总量、优化结构、保证重点、提高质量”的方针。贯彻“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基础配置”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调配总原则。坚持与城市人口增长规划衔接的原则,与优化人才结构相结合的原则。与产业及产品结构调整相结合的原则,争取紧缺、控制长线,正向流动的原则,市场择优配置与照顾特殊困难相结合的原则。 三、人员调入的条件 (一)政策性照顾调入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夫妻两地分居二年以上者; 2、父母身边无子女者; 3、符合随军条件的驻己部队军人配偶; 4、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具有硕士学位且工作满2年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偶; 5、取得博士学位或在工作中荣获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偶。 (二)其他因工作需要调入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属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身体健康,年龄在45岁以下;高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属我市紧缺急需的专业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 2、属于生产或服务人员的,必须是具有一技之长(中级五级工以上)且属我市紧缺工种,能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发挥作用的能人,身体健康,年龄在35岁以下。 3、来我市承包、租赁、兼并、购买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以及带资金和项目投资或创办企业的,按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4、其他特殊困难需要调入者。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调入: 1、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2、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 四、人员调入办理程序 (一)用人单位根据当年市批准的增人计划(机关、事业单位需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核编手续),向社会公开发布用人信息。 (二)由用人单位或委托职能部门对应聘人员进行专业技术水平鉴定和综合素质测评。 (三)通过评鉴的应聘人员经体检合格后,由用人单位组织进行全面考核。 (四)职能部门根据人员调入的原则与条件;对用人单位报送的拟调人员材料,进行综合审核;提出意见。 (五)经审核符合调入条件的,报送市人员调入领导小组指定的市领导审批,实行人员调入审批“一支笔”制度。 (六)由用人单位与拟调入人员签订服务合同,并经职能部门鉴证;办理调入手续。 五、人员调入的监督约束 (一)各职能部门要公布办理程序、有关政策法规;并严格执行,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二)设立人员调入管理工作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纪委、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监督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职能部门办理人员调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人员调入的客观、公正。 (四)本制度由南宁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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