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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关于提拔任用干部进行廉政鉴定工作的规定》的实施办法1

发布时间:2003-12-19 

 
 
  一、为了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做好提拔任用干部的廉政鉴定,根据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提拔任用干部进行廉政鉴定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桂纪发〔2002]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市本级、各县(区)和各单位党委(党组)提拔任用干部时,必须进行廉政鉴定。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进行廉政鉴定是贯彻落实《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重要举措,纪检机关要对拟提拔任用对象个人是否廉洁、抓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是否有力,提出鉴定意见;凡未经纪检机关提供廉政鉴定意见的,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讨论决定。

  三、各级组织部门要在对拟定考察对象进行考察之前,将考察对象名单(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职级)函告纪检机关进行廉政鉴定,做到廉政鉴定与干部考察同步进厅,保证纪检机关有较为充足的时间进行这项工作,以增强鉴定意见的准确性。纪检机关在组织部门提交考察对象名单后,一般在10天内向组织部门提供廉政鉴定意见。

  四、纪检机关对拟提拔任用干部进行廉政鉴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鉴定、各负其责。由副处职(级)领导干部拟提拔任正处职(级)领导干部的由市纪委作出廉政鉴定;由正科职(级)干部拟提拔为副处职(级)领导干部的由市纪委会同所在县(区)纪委或单位纪委(纪检组)作出廉政鉴定;拟提拔为市管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正职的廉政鉴定意见由市纪委会同市企业纪工委提供;拟提拔为市管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副职的由市企业纪工委作出廉政鉴定,同时将廉政鉴定报市纪委备案。拟提拔为县(区)纪委副书记、组织部副部长、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的由县(区)纪委作出廉政鉴定;拟提拔为市直属单位(含派出机构)纪委副书记、纪检组副组长、干部(人教)科长、党办(综合办公室)主任的由所在单位纪委(纪检组)作出廉政鉴定。

  今后凡各县(区)和各单位党委(党组),向本级或上级党委呈报干部提拔任用意见时,应同时上报同级纪检机关提供的廉政鉴定意见。

  五、纪检机关应将干部违纪问题查处情况定期向组织部门通报,便于组织部门了解掌握情况;组织部门在考察干部或受理来信来访时,发现干部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纪检机关。纪检机关在提供廉政鉴定意见过程中,发现干部有违纪问题需要进行核实时,组织部门应予以配合。

  六、本实施办法由中共南宁市纪委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廉政鉴定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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