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工作的暂行规定1 为了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管理, 规范程序,严格审批,提高效率,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审核审批的原则
(一)出国(境)任务必须明确,必须有利于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出访人员的身份必须与出访任务相符,人员结构及费用标准、费用来源必须合理。
(二)出国(境)项目立项、人员派出必须按有关规定层层把关。所在单位必须班子集体讨论;各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外事、组织人事等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市领导必须严格审批。
(三)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的领导干部,原则上不能每年出访,一年内出访不能超过一次;确因工作需要再次出访的(包括多次往返),必须事先报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
(四)严格控制各种一般性出国(境)考察、培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访,不予批准:
1、无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访人员的身份和所从事的工作与出访任务不相符或不具备完成出访任务工作能力的;
2、把出国(境)执行公务当作一种待遇,搞轮流派出、照顾派出的;
3、可以由专业人员完成的出访任务,却派党政机关于部部口的;可由较低级别的人员完成的任务,却派较高级的人员参加的;
4、同一单位的主要领导同团出访,或在短期内分别出访同一国家(地区)或邻近国家(地区)的;
5、出访人数超过任务需要的;
6、收费高、境外停留时间过长,出访国家过多、活动日程中有明显旅游内容的;
7、严重亏损、不能正常发工资、资不抵债的企业,派人公费出国(境)访问又无实质内容的;
8、可以用通讯手段或通过驻外机构办的事,却派团组或人员出国(境)去办的;
9、市管干部参加市外组团出访,报名前未按干部所属序列分别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直接由上级有关部门点名下达出国(境)任务通知和批件的;
10、申报出国(境)的人员涉嫌经济问题、政治问题或有犯罪嫌疑的。
二、审核审批的程序
(一)领取报批表:
各单位及有关人员收到国(境)外邀请函电或因公出国(境)任务通知书后;首先报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是否该去,派谁去。确需出国(境)的,须持单位给市委(市政府)的请示、国(境)外有效邀请函电及准确的中文译件或者因公出国(境)任务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到市外办申请报批手续;市外办按规定严格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发给《南宁市因公出国(境)任务报批表》。
(二)填写报批表:
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任务报批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盖单位行政公章;送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行政公章。
(三)办理初审:
l、属非经贸性出国(境)培训任务,由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初审;
2、其它所有出国(境)任务;由市外办初审。
(四)办理审核、审批:
1、正处级领导干部及其封口的团组出访,属党委、人大、政协、群众团体序列的,送市委分管领导审核,然后报市委书记审批;属政府序列的,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长审批。
2、副处级领导干部及其参力口的团组出访;属党委、人大、政协、群众团体序列的,送市委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委分管干部的副书记审批;属政府序列的,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外事的副市长审批。
3、市管企业的主要领导及其参力口的团组出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报市长审批;市管企业的非主要领导及其参加的团组出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及审批。
4、科级及科级以下人员因公出访,由市外刀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
(五)人员审查及批件的下达:
上述人员因公出国(境)申请获批准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到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以及邕宁、武鸣县委办理人员审查手续。办好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批件后,统一由市外办出具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使用市人民政府文号和出访来访专用章。
三、其它事项
(一)厅级及厅级以上领导于部及其参加的团组出国(境),属市委、人大、政协序列的,由市委向自治区党委行文(市外办代拟);属政府序列的,由市政府向自治区政府行文(市外办代拟)。然后由市外办按自治区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二)实行出国(境)情况通报制。市外办每月的第一周负责将上月批准出国(境)的市管干部名单、所在单位、出访国家、出访任务、出访时间等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
(三)市管干部办好出访手续后,出发前必须书面向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出访时间、出访地点、出访任务等情况。
(四)出访团组或个人出访回来后,必须在10天内写出书面总结报告,按出访任务性质分别送交市外办,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属市管干部的,还需报送市分管领导和市委组织部。
四、其它本规定未列入的事项,仍按现行有关文件办理。
过去我市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悖的,以本规定为准。
五、本规定由南宁市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南宁市因公出国(境)报批程序图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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