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干部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做好干部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现对查(借)阅干部档案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查(借)阅干部档案,一律填写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办理查(借)阅手续。
第二条部内各科室因工作需要查(借)阅市管干部档案,由各科室领导签字并经部领导签字批准。
第三条市管单位因出国(境)审查、办理离(退)休、调资、待遇以及治丧等事宜,需要查(借)阅本单位市管干部档案,经本单位领导签字,我部领导批准。
第四条在我部代管档案的单位,需要查(借)阅本单位人员档案,经本单位领导批准。
第五条查(借)阅干部档案,一般须到档案室阅档室查(借)阅因工作需要借出档案室的,要填写干部人事档案借阅审批表。
第六条各单位对借阅的档案,必须爱护并妥善保管,不得拆散、抽取、增添、涂改、圈划和复制,不得丢失和损坏;严守保密规定,不得转借他人或其他单位,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档案内容,用后要及时退还。借阅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凡超过一个月的,须到档案室办理续借手续。
第七条干部个人不得查(借)阅自己或直系亲属的档案,不得擅自为他人查告档案内容,违者按照《干部裆案工作条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干部档案属于国家档案的一部分,查(借)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档案法》。凡有损毁、丢失或擅自销毁、涂改、伪造档案材料,擅自提供、抄录、泄露档案内容的,按照《档案法》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严肃处理。
第九条填写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一律使用蓝、黑墨水钢笔书写,并按表中项目逐项填写清楚。
第十条本规定由干部综合调配科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