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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1996年3月5日)

发布时间:2003-12-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工作人员的奖惩、培训、交流、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激励、监督工作人员尽职尽责、奋发进取,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年度考核的文件、国家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发[1994]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1995]10号)文件精神,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章考 核的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考核范围包括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以及行政部门管理的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

  第四条 考核对象为上述部门、单位中担任领导、非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的人员考核做如下特殊处理:

  1、调任、转任不满半年的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在征求原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确定考核等次;

  2、因病、事假和其他个人原因,工作不满六个月的; 被立案审查未作结论,或做出免于起诉、
免于刑事处罚结论以及被判缓刑、管制、拘役未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也不计算考核年限;

  3、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工作人员,在未解除处分的年度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4、挂职锻炼的人员,根据下派的组织人事部门做出的挂职考核情况,由原单位确定考核等次;

  5、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人员,学习、培训单位提供情况后,由原单位进行考核;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6、新录用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
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不计算考核年限,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依据;任职定级后工作满半年以上的参加年度考核,可计算考核年限。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其要素包括: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秉公办事、严于律己、团结协作、全心会意为人民服务;职业道德、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能,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其要素包括:政策理论水平;业务知识和技能;调研综合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解决问题和改革创新能力;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等方面的表现。

  勤,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其要素包括:热爱本职工作,积极主动;尽职尽责;刻苦钻研业务,开拓进取遵守工作纪律和出勤率等方面的表现。

  绩,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其要素包括:办事效率、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效果;贡献大小等方面的表现。

  第七条 考核标准以工作人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备等次的 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 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对德、能、勤、绩内容及要素标准,参照《南宁市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内容要素标准参照表》执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一)德、能、勤、绩四项考核内容中有一项较差的;

  (二)当年受行政警告处分或党内警告处分的;

  (三)解除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不满半年的。

  第九条 除第七条规定的不称职等次基本标准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违反组织纪律,当年受到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外出逾期不归连续十天以上,年内累计二十五天以上的(其中符合辞退条件的予以辞退;

  (三)无正当通由,拒不参加考核的。

  第十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应考同一层次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第四章 考核的程序与方法

 


  第十一条 设立市考核委员会(非常设机构),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和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察局)、市人事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市的年度考核工作,处理考核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审核主考人写出的考核评语和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平衡优秀等次比例;

  (四)审核对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工作人员的申诉。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抽人组成,负责日常考核事务。

  第十二条 各县、区、市直各机关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县、区、本部门年度考核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审核主考人写出的考核评语和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平衡优秀等次比例;

  (三)向上级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和考核备案登记表以及确定优秀和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名单;

  (四)年度考核后,按照管理权限将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由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考核的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 分级考核,实行主考人负责制。

  (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正职领导(可授权分管副职领导)为市直机关工作部门(含县、区)正职领导的主考人,写出考核评语和等次意见。

  (二)市直机关工作部门(含县、区)的正职领导为本部门副职领导的主考人,写出考核评语和等次意见。

  (三)市直机关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为本部门正副科长(主任)的主考人,可直接或授权副职领导写出考核评语和等次意见;科长(主任)为本科(室)其他人员的主考人,写出考核评语和等次意见。

  (四)县、区正职领导为本县、区各工作部门(含乡、镇)正职领导的主考人,可直接或授权副职领导,写出考核评语和等次意见;各工作部门(含乡、镇)的正职领导为本部门副职领导的主考人,写出考核评语和等次意见。

  (五)县、区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为本部门正副股(科)长的主考人,可直接或授权副职领导写出考核评语和等次意见;股(科)长为本股(科)其他人员的主考人,写出考核评语和等次意见。

  (六)乡、镇正职领导为本乡镇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主考人,可直接或授权副职领导写出考核评语和等次意见。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一)平时考核制度。平时考核以个人按期记实,主考人定期检查,按季度作出阶段性评价。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不定期对各部门进行检查。在审核备案时,要把平时考核情况列入审核内容,对于没有开展平时考核的部门,组织人事部门不予审批认定,其考核结果不能兑现有关待遇。

  (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于每年年末或翌年初结合目标管理责任制年终考核、工作总结进行,其基本程序是:

  1、被考核人写出个人总结或述职报告,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交主考人;

  2、主考人综合平时考核和年终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报考核委员会或考核领导小组;

  3、考核委员会或考核领导小组对主考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4、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5、主考人将考核意见、等次通知被考人。

  第十五条 被考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或考核领导小组申表复核,考核委员会或考核领导小组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由主考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每年的三月底为检查验收阶段。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将年终考核执行情况总结在三月底报市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七条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民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具有晋职、晋级和晋升工资的资格,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

  (一)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

  (二)在现任职务任期内,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三)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按本规定晋升级别和工资档次的,从考核年度的下一年一月份开始执行。

  (四)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以其本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数额的奖金。

  (五)连续再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六)考核结果与评选各类先进、记功授奖相结合。各个时是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绿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降职,降职决定按照工作人员管理帕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对应的级别工资。

  (二)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工作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未按规定上报年度考核工作有关审核备案材料的,不得兑现第十七条有关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的年度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考核工作的检查监督,保证考核工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南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下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南宁市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内容要素标准参照表(县处级表1、表2、表3、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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