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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的规定1

发布时间:2003-12-19 

 
  各地、市、县委,区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各大专院校党委:

  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5]4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 “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条例》的这一规定,防止和纠正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努力建设高素质于部队伍,经研究,特作如下规定:

  一、领导干部工作调动时(包括调离、免职、退(离)休,下同),不准突击提拔干部;不准借机提拔配偶及子女。党政正职,其中有一位工作调动时,从上级党委(党组)通知谈话的当天起,至新的党政正职到任时止,原则上不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如确因工作急需讨论干部任免,必须请示上级党委(党组)和组织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二、领导干部工作调动后,不准于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准从原地区、原单位带干部到自己所在地区或单位工作。如确因工作需要调动个别于部,应事先提出申请,报上级党委(党组)和组织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机构变动时(包括升格、降格、合并、撤销、改变机构性质等),不准突击提拔干部。从上级下文之日起,到新的党领导班子建立之前,原则上不准讨论于部任免事项。如确因工作急需讨论个别干部任免的,必须请示上级党委(党组)和组织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四、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和上述规定,真正做到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按照“三严四自”的要求,率先垂范。对违反《条例》和上述规定,突击提拔的干部和作出的于部任免决定,以及擅自调动的于部,上级党委(党组)要坚决予以纠正,作一律无效处理,并对主要责任者进行严肃查处。

  本规定适用于县(处)级(含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其余单位参照本规定精神执行。

  本规定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从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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