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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干部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1998年4月13日)

发布时间:2005-11-28 16:34:28 

  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党政机关内部中层领导职务竞争上岗。通过开展这项工作,把那些德才兼备、思想解放、廉洁勤政、群众公认的干部选拔到党政机关内部中层领导岗位上来,同时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激励广大干部勤奋学习,努力工作,开拓进取,建功立业,不断提高机关工作的整体质量和服务水平。
  l、明确竞争上岗的原则。 坚决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 坚持党管干部、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2、合理确定竞争范围。各级党政机关内部中层领导岗位,原则上都应进行竞争上岗。今年至少要拿出不少于二分之一的缺位在本部门、本单位(包括二层机构)内进行竞争选拔。今后各单位新提拔的中层领导干部,都要经过考试和考核。
  3、坚持必备的条件和资格。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必须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实绩突出,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具备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文化水平,要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个别特别优秀的,可以破格。
  4、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一是在一定的范恩内公布竞争职位和任职条件;二是采取组织推荐、群众举荐或个人自荐等形式公开报名;三是根据选拔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四是采取笔试或面试形式测试应试者的知识水平和综合能力;五是根据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l:2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并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察;六是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由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决定任用。
  5、加强对竞争上岗工作的监督管理。自治区直属机关开展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的单位,必须在单位党组(党委)领导下,有纪检组长、机关党委书记、人事处长等参与,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由自治区纪委、组织部、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组成督查小组,负责对自治区直属机关的竞争上岗工作进行督查。每年年底要将选拔情况和结果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
  各地、市、县应参照自治区的做法,开展机关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

  三、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制度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制度,是干部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要切实抓好,取得突破。
  1、建立健全基本制度。
  (1)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任期制。地厅级、县处级领导干部最多只能在同一职级的领导岗位上连续任职10年。到期不能提升职务的,一般改任非领导职务或党政机关以外的领导职务,部分比较优秀的或因工作需要的可以交流使用。
  (2)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试用制。 对通过公开选拔方式选拔上来的地厅级和县处级干部实行试用制, 试用期一般为一年。试用期满,由组织人事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合格者正式办理任命手续;不合格者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基本素质好,需要培养提高的,可适当延长试用期;对经实践检验不具备领导能力的,免除试用职务,适当安排工作岗位。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把试用制逐步推广到用其他方式选拔上来的领导干部。
  (3)建立和完善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的制度。除对违法违纪的领导干部按法纪规定进行调整之外,领导干部经考核确认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应视为不胜任现职,需进行必要的调整。一是政治思想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在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屡教不改。严重影响班子团结;二是组织领导能力差,同所任职务的要求不相称,工作打不开局面;三是对在上一级组织部门进行的年度、届中、届末考核中,民意测验不称职票达50%以上者就地免职;不称职票达30%以上者,进行诫勉,限期改正,半年以后跟踪考察,不称职票仍为30%以上的,即行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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