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南宁市市级新农村建设指导员
驻村补贴发放的通知
各县区基层办、工作队长: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选派干部驻村担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意见>的通知》(南办发〔2007〕37号)规定,市直机关和单位选派的新农村建设指导员,驻村补贴(含下乡补助和报销往返路费)由市基层办负责发放。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时间
1、下乡补助发放对象:市级新农村建设指导员、从市直单位选派担任县区工作队的队长;
2、报销往返路费的对象:市级新农村建设指导员;
3、发放时间:从2007年4月开始。
二、发放标准
1、下乡补助。每人每月驻村不少于20天,每月补贴300元。若驻村工作超过20天的,超过天数按每人每天15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2、报销往返路费。每月往返路费按2个往返计算,若因个人原因需要往返的车费由个人负责。
三、发放办法
1、工作队长要填写《南宁市市级新农村建设指导员驻村时间统计表》,并于每月10日前将指导员上月驻村时间统计表传真到市基层办。市基层办传真号码:2630378
2、市基层办将为每个工作队队长专门开设一个南宁市商业银行个人账户存折,用于统发下乡补助。新农村建设指导员每月的下乡补助按季度由市委组织部财务室统发至各工作队队长南宁市商业银行个人账户中,再由工作队队长将下乡补助发至指导员手中。
3、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在报销往返车费时需提供当时有效的车票;如无车票的则要填写《南宁市市级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往返路费情况统计表》。各县区要指定一名指导员负责收集好车票、表格,并于下个季度的第一周将上个季度的车票、表格报送至市基层办统一办理报销。
四、其他事项
1、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在填报统计表时,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各县区工作队长、乡镇(街道)工作组长要把好审核关,如发生弄虚作假,将从其补贴中扣除,并进行通报批评。
2、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往返路途不报销出租车费用。
3、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往返时派出单位有车辆接送的,不得报销路费。
附:附表1:《南宁市市级新农村建设指导员驻村时间统计表》下载
附表2:《南宁市市级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往返路费情况统计表》下载
南宁市基层组织建设
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7年7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