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组建发〔2007〕1号
各县(区)基层办,各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工作队队长:
为贯彻落实好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选派干部驻村担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意见》(南办发[2007]37号)的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新农村驻村指导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按时驻村开展工作。各级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务必于4月19日前进点驻村,与村委会对接工作。各指导员驻村要开展“四个走进”活动,即走进每个自然屯、走进每个困难群众家庭、走进每个党员户、走进每个党员中心户。要撰写驻村工作日记,这是检验指导员驻村开展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要制定工作计划。各工作队队长要根据南办发[2007]37号文件精神,结合县区实际,在与县区基层办协商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出本县区及每个乡镇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明确责任主体,突出重点,培育亮点。
三、要加强基层办工作。各县区要抽调得力干部充实到县区基层办,保证县区基层办有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各县区基层办要加强信息上报工作,注意上报典型线索、宣传典型事迹,总结好经验新做法,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面上工作。
四、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一是要建立健全工作队队长联席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全市工作队队长联席会议,市委分管领导到会听取各县区工作队长汇报。二是要建立健全工作上报制度。指导员每周要向各分管队长书面或口头汇报一次工作情况,各队队长每月25日前要向各自分管的县(区)基层办和市基层办书面汇报一次本县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要严格对分管和监督。一是建立和完善新农村建设指导员激励机制。各级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关心、爱护、支持新农村建设指导员,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对实绩突出、群众拥护的指导员,要大力宣传、表彰、给予鼓励和奖励。对群众不满意、工作表现差、工作绩效不明显的新农村指导员,要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直至撤换。对有旷工或无正当理由离岗连续超过7天的,予以撤换,并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二要加强指导员队伍建设。各县(区)书记要认真履行抓基层组织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带动一班人共同抓。各县(区)委组织部门要深入到查研究,制定工作规划,定期督促检查,加强对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宏观观察。
南宁市基层组织建设
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7年4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