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员(以下简称“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管理,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管理暂行办法》(桂组通字[2007]75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选派干部驻村担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意见》(南办发〔2007〕37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选派,采取市、县(区)、乡(街道)“三级联动”的方式,按在职干部总数的一定比例抽调,确保全市每个行政村都有2名市、县(区)、乡镇(街道)机关和单位的干部驻村工作(其中至少有1名县[区]以上机关和单位干部),实现全覆盖,一定五年,换人不换村。选派工作每年11月启动,12月底前完成,次年初为新老指导员交接时间。
第三条 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管理,由市、县(区)组织部门会同基层办、新农村办、扶贫办统一管理,各派出单位积极配合。以县(区)为单位成立工作队,乡镇(街道)设工作组,会同当地组织部门、基层办具体负责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 县(区)工作队队长由处级干部担任。队长的人选,经市委组织部上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定后,由市委下文挂任县(区)委常委,提名挂任副县(区)长。工作队长原则上不分管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工作以外的工作。县(区)以上机关派出的其他新农村建设指导员,是党员的,可挂任乡镇党委委员、村党支部委员;不是党员的,可挂任乡镇、村行政助理。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五条 新农村建设指导员要认真把握新时期新阶段加强“三农”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和“四个走进”活动内容(即走进每个自然屯,帮助解决一个群众关注的问题;走进每个困难群众家庭,帮助解决一个困难问题;走进每个党员户,帮助党员掌握一项致富技术;走进每个党员中心户,举办一堂培训课),积极开展“公开承诺”活动。经过扎实工作,努力使干部作风明显转变,指导员能力素质明显提高,所驻村经济发展明显加快,农民收入明显增长,村容村貌明显改观,基层组织建设明显加强,各项事业明显进步。
第六条 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具体任务主要参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选派干部驻村担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意见》有关内容,并根据所驻村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日常管理由同级党委组织部、基层办和工作队长共同负责。要组织指导员开展学习,不断提高他们的理论素养;要帮助指导员制订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与目标;要加强督查,经常到各村检查指导工作;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听取指导员的工作汇报和有关情况,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对不胜任、不适应或表现差的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第八条 各级新农村办、扶贫办要协助党委组织部和基层办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关心、了解和掌握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县(区)级组织部门还要与工作队长一起做好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考核工作。
第九条 派出单位要协助做好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管理工作。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工作绩效与派出单位密切相关。派出单位要切实履行包村责任,认真落实帮扶措施。单位领导每季度要带头到联系点指导工作1次以上。对问题突出的后进村,派出单位可视情况组织力量帮助整顿,做到整顿一个,转化一个,不转化不脱钩。对村级集体经济薄弱的村,要想方设法在资金、项目上给予扶持,做到扶持一个,脱贫一个,不脱贫、不改变面貌不脱钩。指导员驻村期间,派出单位不得要求其提前返回。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前返回,须经同级党委组织部批准,并由原派出单位派出接替人员,同时报市基层办备案。
第十条 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食宿安排,有条件的可在村部或农户,也可安排在乡镇机关单位。除联系工作、集中培训需要外,原则上不能住在县城。
第十一条 新农村建设指导员每月驻村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0天。驻村工作期间,党组织关系原则上都要转至所驻村,参加村党组织生活。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坚持工作联席会制度。基层办、新农办、扶贫办要明确职责,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研究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管理工作,解决指导员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十三条 坚持教育培训制度。工作队长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新农村建设指导员进行培训,采取集中授课、专题讲座、召开座谈会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帮助指导员及时了解掌握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掌握农村工作基本知识与工作方式方法等。
第十四条 坚持工作例会制度。工作队长每季度要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听取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工作情况汇报,进行经验交流,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加强工作指导,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五条 坚持指导员工作汇报制度。新农村建设指导员每个季度要以书面形式向工作队长、基层办和派出单位汇报一次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坚持巡视督查制度。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会同基层办、新农村办、扶贫办,定期或不定期对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工作队长要做好本县(区)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工作情况的巡视督查。
第十七条 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重大事项,要及时向所在地党组织、基层办、工作队长和派出单位报告。
第十八条 坚持请销假、休假制度。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平时请假应写出书面报告,逐级报批。请假3天以内的,由工作队长审批,报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备案;请假3天以上的,由县(区)党委组织部和工作队长共同审批、备案;各工作队队长要请假的,须先与县(区)党委组织部沟通后,再向市委组织部请假,并由市基层办报自治区基层办备案。新农村建设指导员需要年休假的,按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同级基层办审批,并报派出单位备案。不请假擅自离岗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坚持《驻村日记》管理制度。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在驻村期间,要坚持写《驻村日记》,日记要有具体内容。工作队长要坚持记录本县(区)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工作开展的情况,以及指导员的思想、生活状况。《驻村日记》列入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年度考核的内容。
第五章 激励约束
第二十条 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在驻村期间,不转行政关系,编制保留在原单位,现任职务、职级保持不变,享受正常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影响正常的工资调整和职称评定。
第二十一条 新农村建设指导员驻村期间,按照下乡标准给予补助。市直机关和单位选派的新农村建设指导员,驻村补贴和往返路费由市财政列支,划拨市基层办统一管理,保证及时发放。各县(区)选派的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下乡补贴和往返路费,从本县(区)财政列支,划拨县(区)基层办管理。各派出单位要为选派的干部提供基本的驻村生活用品,大力支持新农村指导员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新农村建设指导员驻村期满,由各县(区)党委组织部和县(区)工作队长进行年度考核,根据一定比例,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评定档次,考核结果作为基层锻炼经历存入个人档案。考核评优不占派出单位指标,考核结果与派出单位工作人员同等对待。对在派驻期间表现优秀、实绩突出、有发展潜力、有培养前途的新农村建设指导员,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并作为培养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特别优秀的可破格提拔。各工作队长的考核由市委组织部负责。
第二十三条 新农村建设指导员要服从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尊重农村干部群众,执行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不得越权或违反村级工作制度随意表态或盲目行事。
第二十四条 新农村建设指导员要严格执行廉政纪律,做到“五个不”,即:不得在所驻村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种费用;不得用公款吃请;不得在所驻村以低于正常市场价格购买物品和土特产;不准收受所驻村的各种补贴、有价证券;不得参与有损于党员干部形象的各种活动。
第二十五条 对群众不满意、工作表现差、工作绩效不明显的新农村建设指导员,要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直至撤换。对有旷工或无正当理由离岗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或书面责令整改2次以上、或违反党纪党规、或年度考核不称职等情形之一者,一律予以撤换,并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选派新农村建设指导员驻村及帮扶工作情况,要列入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没有按时完成帮扶任务,选派的新农村建设指导员驻村期间被撤换或年终考核不称职的,要追究派出单位领导的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七条 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要列为各县(区)党委组织部和工作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各县(区)党委组织部、基层办负责人和工作队队长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选派的新农村建设指导员。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基层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